關于蔡**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
姓名:蔡俊偉
身份證號:3307241988*******X
住址:浙江省東陽市虎鹿鎮(zhèn)******
經查,浙江新東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歐雅春天花園-A5-A9、B1-B8、B10-B17、B22-B29、二期地下室(A區(qū))、二期地下室(B區(qū))項目施工中,將標稱為廣東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規(guī)格型號為dn50×2.0mm的PVC-U建筑排水管材用于該項目的子單位工程A6-1棟上,上述建筑材料經廣東省建筑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檢驗為不合格。以上事實有《建材抽樣信息登記表》《現(xiàn)場檢查記錄》《廣東省建筑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檢驗報告》(報告編號:GD2021-99-00287、GD2021-99-00383)、《標準施工合同》(QYOY-ZB-2018-001)、《三層給排水消防平面圖》(圖號SS-08)、《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441802201807130201),現(xiàn)場檢查記錄照片以及相關人員《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jù)為證。浙江新東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排水管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鑒于你是浙江新東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派駐歐雅春天花園的施工單位材料管理員,是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依據(j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本機關應對你作出行政處罰。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本機關于2022年3月17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粵建執(zhí)告〔2022〕20號),向你告知了違法事實、處罰依據(jù)、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你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等權利。你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
依據(j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并鑒于浙江新東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述違法行為的違法情節(jié)和后果對應《廣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系統(tǒng)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yè)類)》(2020年版)B301.64的行政處罰裁量檔次從輕,本機關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浙江新東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建筑排水管材違法行為單位罰款數(shù)額人民幣伍拾捌萬玖仟零貳圓整(¥589,002.00元)的百分之五,即人民幣貳萬玖仟肆佰伍拾圓壹角(¥29,450.10元)的罰款。
罰款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廣東省省級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行政處罰)》到指定銀行繳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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