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29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30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04年9月24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3年11月29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21年9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0號)
《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21年9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9月29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tǒng)
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四章 資質資格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yè)發(fā)展,保障測繪事業(yè)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fā)展和生態(tài)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國務院《基礎測繪條例》《地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測繪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測繪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已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支持測繪科學技術的創(chuàng)新和進步,推動軍民融合,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成果應用,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測繪工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測繪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
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規(guī)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tǒng)
第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guī)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tǒng),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測繪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
除依法需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tǒng)的,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tǒng),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tǒng)相聯系。
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tǒng)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范和要求。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統(tǒng)籌建設、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建立統(tǒng)一的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tǒng),并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
第九條 建設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并納入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tǒng)。
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表;
(二)建設、運行維護和服務方案;
(三)數據安全保障措施。
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保密規(guī)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十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是國家的測繪基礎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設置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永久性測量標志定期進行檢查、維護。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qū)內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設立永久性測量標志,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
永久性測量標志建設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向設置地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移交永久性測量標志的位置等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征得軍隊測繪部門的同意。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
(一)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
(二)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四)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
(五)違反操作規(guī)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
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發(fā)展和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基礎測繪規(guī)劃及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結合本行政區(qū)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基礎測繪規(guī)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基礎測繪規(guī)劃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財政部門根據年度計劃安排的基礎測繪項目和國家規(guī)定的測繪成本定額,核定基礎測繪經費。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全省統(tǒng)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設與維護;
(二)全省1∶10000至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繪、制作與更新;地理國情監(jiān)測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
(三)全省基礎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維護與更新;
(四)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量標志等省級測繪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與運行維護;
(五)全省航天航空遙感數據統(tǒng)籌獲取和處理分發(fā),實景三維模型建設與更新;
(六)省級基礎地理底圖與地圖集(冊)、標準地圖等公益性地圖的編制;
(七)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
第十六條 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設與維護;
(二)1∶2000至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繪;基本地圖測繪、制作與更新;
(三)時空信息數據庫、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維護與更新;
(四)測量標志等測繪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與運行維護;
(五)地理國情監(jiān)測數據庫更新維護;
(六)地下空間和地下管線調查測繪及其數據庫建立、維護與更新;
(七)航天航空遙感數據統(tǒng)籌獲取和處理分發(fā),實景三維模型建設與更新;
(八)基礎地理底圖與地圖集(冊)、標準地圖等公益性地圖的編制;
(九)省和市(州)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定期更新,自然災害多發(fā)地區(qū)、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fā)展和生態(tài)保護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A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據不同地區(q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或者共享有關行政區(qū)域界線、地名地址、水系、植被、交通、電力、居民點、衛(wèi)生、教育、宗教等地理信息的變化情況。
第十八條 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測繪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投標。
測繪項目實行招投標的,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應當依法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對測繪單位資質等級作出要求,不得讓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中標,不得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中標的測繪單位不得向他人轉讓測繪項目。
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健全的保密制度和完善的保密設施,嚴格執(zhí)行有關保守國家秘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多項測繪服務的,可以實行一次委托、聯合測繪、成果共享,被委托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測繪資質;對符合國家和省技術標準的聯合測繪成果,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動產測繪的管理,不動產測繪應當執(zhí)行國家有關測量規(guī)范和技術標準,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fā)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建立應急測繪保障機制,制定應急測繪保障預案。應對突發(fā)事件需要測繪保障服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地圖、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等測繪成果,做好遙感監(jiān)測、導航定位等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第四章 資質資格
第二十二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并在許可的測繪業(yè)務范圍和作業(yè)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測繪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不得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資質審查、測繪資質證書發(fā)放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涂改、轉借、轉讓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 測繪人員從事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測繪作業(yè)證件。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市(州)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測繪作業(yè)證件的審核、發(fā)放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測繪作業(yè)證件由測繪單位統(tǒng)一申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條 匯交、保管、公布、利用、銷毀測繪成果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測繪成果依法實行匯交制度。
基礎測繪項目形成的測繪成果,測繪單位應當自項目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非基礎測繪項目形成的測繪成果,項目出資人應當自項目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基礎測繪成果的副本和非基礎測繪成果的目錄應當無償匯交。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測繪單位應當對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h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確保測繪成果資料的安全,不得損毀、散失、轉讓,并對基礎測繪成果資料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
測繪成果資料的存放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及本省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提供基礎測繪成果。
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范圍,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具體審批程序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另行規(guī)定。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測繪成果的秘密等級、保密要求以及相關著作權保護要求。對外提供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批。
第二十九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涉及測繪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工作,組織對涉密測繪成果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增加非涉密測繪成果的供給,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和交換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引導和支持企業(yè)提供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促進地理信息廣泛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加強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和管理,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共享的地理信息資源,應當采用國家和本省規(guī)定的地理信息數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涉及地理信息的電子政務、公共服務和業(yè)務管理的信息化系統(tǒng),應當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地理信息產業(yè)發(fā)展,推動地理信息產業(yè)結構調整和優(yōu)化升級,引導地理信息產業(yè)和其他產業(yè)融合發(fā)展,支持開發(fā)各類地理信息產品,推廣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術和設備。
第三十三條 測繪航空攝影的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保密審查和保密技術處理后方可使用。
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測繪航空攝影的,應當遵守國家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和航空飛行管制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從事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及更新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地圖內容表示、地圖審核的規(guī)定。
互聯網地圖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建立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的核校,提高服務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和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監(jiān)督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活動的日常檢查,健全隨機抽查機制,建立測繪資質、質量管理、地圖管理、成果安全監(jiān)督制度,定期開展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實行可追溯管理制度。
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應當具備法定的保密條件,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銷毀等情況進行登記造冊,長期保存。
地理信息生產、利用單位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防控體系,加強對地理信息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的規(guī)范和指導,并對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備案信息進行核查。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測繪違法行為投訴和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并對接到的投訴和舉報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測繪單位實行行業(yè)信用管理,依法將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并通過信用信息平臺與相關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互聯互通,促進測繪單位誠信自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測繪管理及其相關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收受他人財物或者接受其他利益的;
(二)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核發(fā)測繪資質證書的,或者發(fā)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